(2014)粤高法民三申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常付怀、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常付怀,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鸿运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申字第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付怀。系个体工商户“东莞市厚街启缘鞋店”业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法定代表人:卓木雄,总裁。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鸿运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法定代表人:卓建强,总裁。再审申请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付怀、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信公司)以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鸿运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知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新百丽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燕辉代理审判员 凌健华代理审判员 李金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胤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