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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终字第036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吴虹与常熟新世纪服装辅料包装有限公司冯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新世纪服装辅料包装有限公司,吴虹,冯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3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新世纪服装辅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新龙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冯志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虹。原审被告冯志刚。上诉人常熟新世纪服装辅料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虹、原审被告冯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常熟新世纪服装辅料包装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常熟新世纪服装辅料包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芮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