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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707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与许广顺、黄宝玉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许广顺,黄宝玉,张海波,张海华,魏龙华,许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7076-1号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121号(恒宝大酒店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8314719-3。代表人李立新。委托代理人傅建明、曹雄辉。被告许广顺,居民。被告黄宝玉,居民。被告张海波,居民。被告张海华,居民。被告魏龙华,居民。被告许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与被告许广顺、黄宝玉、张海波、张海华、魏龙华、许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海华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龙腾北路六号(龙腾明珠三期)5幢402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海华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龙腾北路六号(龙腾明珠三期)5幢402号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证件编号:201302770)。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或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  阿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念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