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曲文庄与被执行人胡小林健康权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文庄,胡小林,李元强,林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曲文庄被执行人胡小林被执行人李元强被执行人林宏亮申请执行人曲文庄与被执行人胡小林、李元强、林宏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江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执字第1129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红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