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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耦民初字第04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顾海洋与刘毅、周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海洋,刘毅,周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射耦民初字第0416号原告顾海洋,个体户。被告刘毅,居民。被告周海云,居民。原告顾海洋与被告刘毅、周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后,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海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毅、周海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海洋诉称:2012年9月6日被告刘毅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息为2.5%,并定于2012年11月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归还本金10000元,归还利息至2013年12月5日,余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归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刘毅、周海云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从2013年12月6日至偿清之日止按月息2.5%计算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被告刘毅于2012年9月6日立具的5万元借据一份。被告刘毅、周海云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6日,被告刘毅向原告借款5万元,立借据载明:今借到顾海洋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定于2012年11月5日前归还借款,如借款不还,愿承担每天10%违约金,包括其他一切费用。借条上注明月息2.5%。借款后,被告刘毅归还本金10000元,归还利息至2013年12月5日,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刘毅、周海云至今未还。原告索款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刘毅与被告周海云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1、原告顾海洋与被告刘毅之间的自然人借款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刘毅在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2、关于利息,原、被告约定利率超出法律限额,本院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4、借款人已经偿还的约定利息超过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部分可冲抵本金。经冲抵后截止到2013年12月5日被告所欠本金为35437元。5、被告刘毅与周海云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毅、周海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顾海洋支付借款35437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刘毅、周海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周文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周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