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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汤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县刑初字第48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农民。2013年10月20日因故意伤害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4)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双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30日晚,被告人汤某在长沙县星沙街道板仓路工商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ATM机内有一张已经输入密码的银行卡,遂分二次将卡内的5800元现金取走后将卡丢弃。2014年9月1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汤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汤某的家属代为支付被害人汪某5800元,汪某对被告人汤某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汤某因故意伤害于2013年10月2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证明、收条、谅解书、被害人汪某的陈述、指认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汤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审判期间,本院对被告人汤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积极退赔,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饶兴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