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园园诉吴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园园,吴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张园园。被执行人吴雷。申请人张园园诉被执行人吴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雷未履行义务,张园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146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吴雷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吴雷名下房产,无登记在吴雷名下车辆。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吴雷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张园园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华文昌执行员 田 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