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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49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洪淑婉与陈金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淑婉,陈金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4988号原告洪淑婉,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被告陈金珠,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淑婉与被告陈金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O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淑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淑婉负担。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少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