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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任XX与被告米XX、扇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书,米金平,扇志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634号原告:任小书。委托代理人:满君。被告:米金平。被告:扇志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书与被告米金平、扇志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小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小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书撤诉。本案已收受理费1459.35元(原告任小书预交),因原告任小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受理费729.68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公告送达费320元,由原告任小书负担。审 判 长 叶斯木汉人民陪审员 晏 太 昌人民陪审员 刘 喜 照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  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