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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法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王玉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王玉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法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被执行人王玉班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执行王玉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雷海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