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皋执字第04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朱正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礼,李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0408号申请执行人朱正礼。被执行人李玉华,朱如皋市搬经镇楼冯村10组3号。关于朱正礼与李玉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搬民初字第0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462.78元,执行费2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石磊山执行员  覃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