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法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547号梁某某:吴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洛民终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吴某某支付补偿款130000元、鉴定费1800元。(2)负担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1879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