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淆澄等与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淆澄,陈梦佳,金晓琴,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王淆澄,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原告陈梦佳,女,1975年8月8日出生。原告金晓琴,女,1946年10月30日出生。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鹏飞,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涛,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淆澄、陈梦佳、金晓琴诉被告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淆澄、陈梦佳、金晓琴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淆澄、陈梦佳、金晓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淆澄、陈梦佳、金晓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淆澄、陈梦佳、金晓琴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雪飞人民陪审员 杨尚云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