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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谏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镇江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谏民初字第351号原告镇江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188号B-7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吴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良荣,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卫 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亚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