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执字第68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687-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居民。被执��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高某,居民。被执行人王某,居民。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张某、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0日审结。该案(2013)薛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泉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