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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5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福建省盛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省盛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507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龚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峰,男,住泉州市丰泽区,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建省盛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李丽鸿,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盛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思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