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黄日怀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日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1225号罪犯黄日怀,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7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日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被告人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黄日怀于2013年3月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4年9月15日以闽宁监假(2014)86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黄日怀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日怀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入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其女儿黄美铃与执行机关宁德监狱签订《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黄日怀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宁德监狱对该罪犯的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2、监狱对该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劳动改造月考核表、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3、(2012)晋刑初字第741号刑事判决、(2013)榕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4、《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宁德监狱对罪犯黄日怀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请假释建议,罪犯黄日怀不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日怀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小成审 判 员 谢 勇代理审判员 韦晓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成圆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