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49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蔡加源与王进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加源,王进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4952号原告蔡加源,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王进义,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加源与被告王进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O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加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加源负担。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少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