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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49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蔡加源与王进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加源,王进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4952号原告蔡加源,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王进义,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加源与被告王进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O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加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加源负担。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少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