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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皙与被执行人湖北福鹏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皙,湖北福鹏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184-1号申请执行人陈皙。委托代理人石钧中,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福鹏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顺佳四季花城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391485-7。法定代表人王启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皙与被执行人湖北福鹏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黄石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港劳人裁字(2013)第0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4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福鹏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港劳人裁字(2013)第08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陈皙与被执行人湖北福鹏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3502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