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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齐法执字第67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静振、米旺、王涛、韩东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静振,米旺,王涛,韩东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字第673-4号申请执行人: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齐河县。法定代表人:刘洪丽,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韩静振,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回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米旺,男,1984年9月9日出生,回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涛,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韩东法,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回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0年1月4日作出的(2009)齐晏商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韩静振、米旺、王涛、韩东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静振、米旺、王涛、韩东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静振、米旺、王涛、韩东法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米旺的银行存款5039.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