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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解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2618号原告:解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万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