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民一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167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甲,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5月0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向其公告送达当事人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有家不顾,参与赌博,对家人不负责、不尽义务,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的子女随我生活,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共同财产楼房一套归我和孩子所有。原告刘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2、结婚证,证明双方合法婚姻关系;3、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3、结婚证,证明双方合法婚姻关系;4、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曾协议离婚;5、育龄妇女卡片,证明原告已作绝育手术。被告陈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1月22日生育长子,取名陈某乙,2005年7月31日生育次子,取名陈某丙。近年原告认为被告不顾家、不尽抚养义务、参与赌博等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1-3号、5号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翔审 判 员 王明贤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