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孟芳与李海军、牛海录、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芳,李海军,牛海录,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李孟芳,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洛川县百益乡村民。委托代理人马俊斌,男,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被告李海军,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子长县史家畔乡村民村。系陕A911**号车实际驾驶者。被告牛海录,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黄陵县隆坊镇村民村。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盟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峰,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杰,男,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孟芳与被告李海军、牛海录、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孟芳以被告牛海录与本起事故无关,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牛海录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孟芳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孟芳撤回对被告牛海录起诉。代理审判员 史伟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