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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刘兵、刘学芝、李杰、揭光喜、杨珍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刘兵,刘学芝,李杰,揭光喜,杨珍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6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代表人李三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觉明,男,1959年3月26日出生,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兵,男,1982年6月5日出生。被告刘学芝,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李杰,男,1987年9月7日出生。被告揭光喜,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杨珍兵,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被告刘兵、刘学芝、李杰、揭光喜、杨珍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韩爱华人民陪审员  高志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