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XXX,系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装修工人,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上诉人武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武某与刘某在网上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在铜陵市郊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4月,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武某离开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武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武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正 功审 判 员 范 道 云代理审判员 郎 继 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纯青(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