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赵忠权与长春市清浦中等职业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权,长春市清浦中等职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赵忠权被执行人:长春市清浦中等职业学校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长民五经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清浦中等职业学校银行存款人民币58161.00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恩泉审判员 XXX审判员 罗 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