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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池民三终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苏义明与被上诉人东至县东流镇城北社区居委会、原审被告杨祥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义明,东至县东流镇城北社区居委会,杨祥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池民三终字第00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义明,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至县东流镇城北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卢来杰,居委会主任。原审被告:杨祥礼,男,1967年9月10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上诉人苏义明因与被上诉人东至县东流镇城北社区居委会、原审被告杨祥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苏义明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义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院生代理审判员  段贵峰代理审判员  程 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