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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79-12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79-1283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曦,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曹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飞剑,广东佳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丹,广东佳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五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曦,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飞剑、蒋丹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五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根据GETTYIMAGES,INC.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原告是GETTYIMAGE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唯一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安奈儿Annil”官方微博中使用了GETTYIMAGES,INC.享有著作权的图像5张(具体详见附表)。经原告核查,被告使用上述图片并无合法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向被告发函质询及电话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每案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微博使用的侵权图片;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支出3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控侵权微博并非被告管理使用。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不用支付任何赔偿款项。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GETTYIMAGES,INC.和优力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版权代理等业务。2010年9月20日,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J.LaphamⅢ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主要内容为:本人确认GETTYIMAGES,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本人确认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即原告)是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原告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原告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附件A中包括了Stockbyte、Photodisc、Taxi、TheImageBank等品牌。上述《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已办理美国华盛顿州公证手续,并经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原告在其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刊载有涉案图片5张(图片编号、品牌、内容详见附表)。上述图片左上角有“gettyimages®”标注;图片下方附有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GETTYIMAGES公司对该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的授权使用许可”。原告于庭审时称上述五张图片的发表时间均为1995年。2013年1月1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冬俏向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申请网上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周冬俏在公证员于翔、公证员助理曲欣面前,操作该处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打开浏览器,进入http://e.weibo.com/annilkidswear页面,该页面显示为“安奈儿Annil的微博”,新浪认证显示为“安奈儿Annil童装”,行业为服装服饰,粉丝数有41141,公告栏处有安奈儿专柜的抽奖活动,还有安奈儿官网、安奈儿淘宝旗舰店的链接,该微博使用了涉案5张被控侵权图片(被控侵权图片的使用情况、比对情况详见附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www.annil.com”网站主办单位为深圳岁孚服装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于2013年1月30日出具了(2013)大中证经字第565号公证书以证实上述过程。原告于庭审时确认被控侵权微博上的被控侵权图片已删除,并当庭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另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每案支付律师费3000元。再查,被告成立于2001年9月20日,一般经营项目为服装的设计、销售(不含限制项目)、体育用品、鞋及其配饰品的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网上经营服装销售、网上贸易等,许可经营项目为服装的生产。深圳市岁孚服装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20日成立,于2011年11月9日更名为深圳市安奈儿服装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更名为深圳市岁孚服装有限公司,又于2013年12月19日变更为现名。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公证书、委托代理协议、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GETTYIMAGES,INC.在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五张涉案图片,该五张图片系摄影作品,标注有gettyimages®的标志,且该图片下方有主要内容为“GETTYIMAGES公司对该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原告有权办理该图片的授权使用许可”的声明。上述内容与GETTYIMAGES,INC.对原告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据此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五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过著作权人GETTYIMAGES,INC.的授权,有权就涉案五张摄影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被告虽否认涉案微博账号系其管理使用,但考虑到:1、该微博新浪认证为“安奈儿Annil童装”,公告栏处有安奈儿专柜的抽奖活动,还有安奈儿官网、安奈儿淘宝旗舰店的链接;2、该微博载明的行业及微博的主要宣传内容属于被告的经营范围;3、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他人应无理由免费为被告宣传,被告亦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证明该微博系其他公司或个人管理使用。本院据此认定该微博系由被告管理使用,被告的相关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管理的微博上以配图方式使用了涉案五张摄影作品,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原告以被控侵权图片已被删除为由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关于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被告过错程度、具体使用方式、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每案3500元,五案共计17500元。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五案合并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五案共计17500元;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五案共计250元[已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雷  南  山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代)附表:序号案号图片编号品牌作品类型图片内容侵权作品使用处比对情况1127910146964TheImageBank摄影作品孩子被告2011年12月20日13:48的微博配图一致21280dv0301066Stockbyte摄影作品水果被告2012年8月14日17:39的微博配图一致31281LS016930Photodisc摄影作品孩子被告2012年4月11日18:33的微博配图一致4128285457969TheImageBank摄影作品水被告2011年12月16日16:00的微博配图一致5128397542695Taxi摄影作品父子被告2012年3月9日09:03的微博配图一致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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