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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执字第49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颖华与欧阳德维,陈永群,欧阳德棉,佛山市顺德区乐奇制衣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齐达纺织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颖华,欧阳德维,陈永群,欧阳德棉,陈素华,佛山市顺德区乐奇制衣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齐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执字第496-2号申请执行人陈颖华,男,汉族,1991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陈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简述,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欧阳德维,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永群,女,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欧阳德棉,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素华,女,汉族,1971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法定代表人欧阳德维。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齐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法定代表人欧阳德禧。关于陈颖华与欧阳德维、陈永群、欧阳德棉、陈素华、佛山市顺德区乐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奇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齐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达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佛仲字第0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仲裁裁决,欧阳德维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陈颖华偿还欠款25575000元;陈永群、欧阳德棉、陈素华、乐奇公司、齐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仲裁受理费724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7438元,由欧阳德维承担,陈永群、欧阳德棉、陈素华、乐奇公司、齐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颖华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8月1日立案,案件执行申请费930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的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六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有以下财产:一、欧阳德维有位于均安镇房产(房产证:××号)、均安镇房产(房产证:××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房产,以及有车牌号码为粤X×××××风度牌小型汽车、粤X×××××丰田牌小型汽车和粤X×××××金路/斯泰尔小型汽车各一辆,并持有被执行人乐奇公司89.333%的股权、佛山市顺德区甘来纺织有限公司90%的股权、佛山市顺德区悦众投资有限公司50%的股权、佛山市成长引擎企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51%的股权、佛山市顺德区高帮纺纱实业有限公司90%的股权;二、被执行人陈永群有均安镇房产(房产证:42××83、42××82、25××59)、均安镇房产(房产证:××号)、均安镇房产(房产证:××号)、均安镇房产(房产证:××号)、均安镇汽车位(房产证:03××58号),以及有车牌号码为粤X×××××揽胜极光小型汽车一辆,并持有佛山市太月贸易有限公司50%的股权、佛山市顺德区乐奇爱群刺绣机械有限公司70%的股权;三、被执行人欧阳德棉有均安镇房产(房产证:××号)、均安镇房产(房产证03××08号)、均安镇房产(房产证:60××95、602569××号)、均安镇房产(房产证:××号)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房产(房产证:××号),并持有佛山市顺德区悦众投资有限公司50%的股权、佛山市顺德区尚能表业有限公司50%的股权;四、被执行人陈素华有均安镇房产(房产证:××号)、大良街道办事处房产(房产证:××号)、均安镇房产、摩托车位(房产证:49××64号)、均安镇均安社区铺(房产证:03××67号)、均安镇均安社区商铺(房产证:03××93、03××94、03××95、号),以及有车牌号码为粤X×××××波罗牌小型汽车一辆,并持有佛山市顺德区西维尔制衣有限公司50%的股权;五、被执行人乐奇公司有佛山市顺德区房产(房产证:××号)、均安镇房产(房产证:××号)及车牌号码为粤X×××××羊城牌小型汽车一辆,并持有佛山市顺德区乐奇爱群刺绣机械有限公司20%的股权;六、被执行人齐达公司有均安镇土地使用权一块。上述财产,除了已被其它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欧阳德维所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6号塞纳维拉花园J1J2J3号楼共131套房产之外,其余正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德法院)进行处置。因被执行人陈永群的住所地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依法委托该院调查其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颖华向顺德法院申请参与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本院已将参与分配的材料转交顺德法院。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陈颖华表示暂无法提供六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向本市的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六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委托被执行人陈永群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调查,已查明的主要财产正由顺德法院统一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陈颖华已参与该院的财产分配。申请执行人陈颖华暂未能提供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六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中法执字第4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振康审 判 员  李蔚婕代理审判员  梁亦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惠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