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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55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东莞市东广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东莞市东广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53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代表人:袁利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央群,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亲亲,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东广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彭志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781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东莞市东广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东广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东广服装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940115.31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执行费218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5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华 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凌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