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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某某信用社与闫某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执字第00009号申请人某某信用社被执行人闫某某,男,195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某某信用社诉杨执行人闫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二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某某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太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