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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民一初字第022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某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鹿民一初字第02284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甲(曾用名张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占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起诉称,2005年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年底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3日生育长女刘某甲,2010年10月18日生育次女刘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原、被告性格严重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经常冷战,原告为了孩子一忍再忍,但最近发现原、被告实在无法生活在一起。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生活在一起,不仅对原、被告不利,对孩子的成长也会产生不利影响。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二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所诉的认识、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双方婚前了解的情况还挺好,婚后夫妻感情还可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秋天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3日生育长女刘某甲,2010年10月18日生育次女刘某乙。婚初感情较好。原告称双方分居半年多,被告否认分居。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两个女儿,夫妻感情较好,近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尊、互爱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占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建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