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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行诉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戴建林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昆行诉初字第00012号起诉人戴建林。戴建林的行政起诉状以“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检察院”为被告,请求事项为:“1、对昆山市公安局及昆山市检察院对XXX诈骗不处理,要求二部对不作为给予书面处理结果;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二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诉请显然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戴建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秋群审判员  费国金审判员  钱金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