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执字第187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隋长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长涛,徐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1874-1号申请执行人:隋长涛。被执行人:徐志刚。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年10月30日(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志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志刚在莱阳农业银行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先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