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君民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罗春与付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春,付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君民保字第08号申请人罗春。被申请人付国荣。申请人罗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付国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罗春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付国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现金。申请人罗春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青春审 判 员 李小兵人民陪审员 李旭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方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