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催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陕西正华丰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正华丰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催字第00033号申请人:陕西正华丰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北钱村西四排四号房。法定代表人:吕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进军,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申请人陕西正华丰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xxxxx,票面金额为300000元,出票人为西安欣万和科贸有限公司,收款人、背书人,申请人、持票人均为陕西正华丰科工贸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正华丰科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正华丰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燕审 判 员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李勇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