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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刑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唐玉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刑执字第965号罪犯唐玉勇,男,生于1971年11月26日,汉族,甘肃省康县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甘肃省陇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3日作出(2001)陇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唐玉勇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6年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8年、2011年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4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地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虽系病犯,但能认真参加监狱活动,还能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五次表扬,两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记功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玉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玉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红审 判 员  汪 文代理审判员  闫青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