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2809号-2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黎敏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敏荣,梁转芳,董国家,佛山市南海区夏西致兴纸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2809号-2申请执行人黎敏荣,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转芳。被执行人董国家,男,1962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夏西致兴纸品厂,住所地,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号4406822V01020。负责人梁转芳。关于黎敏荣与董国家、梁转芳、佛山市南海区夏西致兴纸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合计885852.3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125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1927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梁转芳、董国家、佛山市南海区夏西致兴纸品厂名下的财产,现在处置过程中,处置完毕后本案可一同参与分配。另外,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28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