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唐山源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唐山德隆兴坤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市金德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源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德隆兴坤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市金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唐山源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钢材市场1号。法定代表人,王连英,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德隆兴坤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青坨镇唐乐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绍毅,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金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唐古路西侧胜利桥北500米门市楼底商。法定代表人,李绍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3)南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调解书合同纠纷案中,由于上述被执行人企业已歇业,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代表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第1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民审判员 刘俊喜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北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