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申字第038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楠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楠,北京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38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楠,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红,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楠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5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楠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中软公司强行让我离开工作岗位,我与奥鹏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之后去了海辉高科公司也是为了生计。法院不应只以社保缴费情况判断我与中软公司合同解除时间。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 春 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记员姜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