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执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桐城市鸿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898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城市鸿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执字第00898号申请执行人:桐城市鸿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尚标,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宁,该公司业务员。被执行人: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永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474.42元(其中本金132877.42元、案件受理费1679元、执行费1918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