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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上海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张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政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2101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政,*生,汉族,住北京市**。上诉人上海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0元,由上诉人上海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方代理审判员  孙飞代理审判员  毛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