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四平市惠民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瑜、贾春艳、王贵、艾国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贾春艳,王贵,艾国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四平市惠民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瑜,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贾春艳,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贵,男,195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艾国意,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梨民二初字第31号民���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