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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钱桂珍与被告王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桂珍,王荣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812号原告:钱桂珍,女,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王荣发,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林宁,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桂珍与被告王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桂珍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桂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俐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巧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