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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东民调确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4)鄂掇刀东民调确字第00050号 申请人吴江波、章尚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东民调确字第00050号申请人吴江波,男,汉族,荆门市人。申请人章尚莲,女,汉族,荆门市人。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吴江波、章尚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解兵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江波、章尚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荆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此事故总费用为7810.10元,吴江波一次性赔偿章尚莲所有损失共计6760.10元,已经支付5588.10元,余下1172元一次性付清。此款付清后,章尚莲本人及其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吴江波主张任何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江波、章尚莲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