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美珍与洪金来、福建禧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禧来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珍,洪金来,福建禧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禧来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481号原告陈美珍,女,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洪金来,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福建禧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洪金来,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禧来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洪亚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珍与被告洪金来、福建禧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禧来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思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