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0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执行人安徽振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市玉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振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玉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13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振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晓鹏,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洪飞,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阜阳市玉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振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市玉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高修文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