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司军与被执行人江源县大铭煤矸石砖瓦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牛司军。被执行人江源县大铭煤矸石砖瓦厂。法定代表人张梦菊,系厂长。申请执行人牛司军与被执行人江源县大铭煤矸石砖瓦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白山市江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江源劳人仲裁字(2013)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执字第365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张洪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森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