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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东源县宏昌建筑工程公司与周海华、汤金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源县宏昌建筑工程公司,周海华,汤金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核稿人同意并呈邓院审批。邓茂军10月20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廖秉廉2014年10月20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34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反诉被告)东源县宏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法定代表人戴茂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祖德、姚远志,广东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反诉原告)周海华,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1419。被告(反诉原告)汤金安,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1431。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雪鹏,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源县宏昌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周海华、汤金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周海华、汤金安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反诉。诉讼中本诉原告东源县宏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周海华、汤金安于2014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和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识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东源县宏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周海华、汤金安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3861元,减半收取11931元,由原告东源县宏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反诉原告周海华、汤金安负担。审判长邓茂军审判员廖秉廉人民陪审员陈光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骆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