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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董林丽、深圳市富坤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董林丽,深圳市富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l楼、11楼至16楼,组织机构代码89241835-6。负责人郭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广群,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林丽,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某处,身份证号码X。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盛业工业区商住楼208,组织机构代码76758782-0。法定代表人林富坤。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董林丽、深圳市富坤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万元及利息、律师费人民币X元、保全费人民币X元、仲裁费人民币X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仲裁阶段的保全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X号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董林丽名下位于深圳市某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X号)、深圳市某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X号)的房产及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坤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X账户中的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从上述银行账户中扣划人民币X元,在扣除申请执行费人民币X元后,本院将剩余款项人民币X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上述房产已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X案号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9日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处置。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所涉房产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为由申请暂缓处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嫏嬛 来源:百度搜索“”